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7-16
苏住建建〔201520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230号)和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审批电子化的要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主要人员信息将全部实行数字化采集。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要求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和内容

采集对象指企业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4类人员。信息内容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专业、级别、注册证书编号;技术职称人员的姓名、学历、职称、身份证号码、职称专业、学历专业;现场管理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类别、岗位证书编号、发证单位;技术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技能等级、专业工种、证书编号、发证单位;上述人员的聘用单位。

身份证号码信息通过二代身份证读卡器采集。

二、信息采集途径和方法

(一)注册建造师

以企业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注册建造师管理子系统”内注册建造师数据信息为准。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资质申报前负责对不完整信息进行梳理完善。

(二)技术职称人员

以“省监管平台企业主要人员管理子系统”为载体,由聘用企业通过“省监管平台企业主要人员管理子系统”采集信息。企业在系统内按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扫描件,我市授权由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职称证书、学历证书、二代身份证的原件进行审核,确认信息(二代身份证识别、证书确认、单位确认)。

(三)现场管理人员

1.安全员证书(C证)。建设工程类安全员证书以“省监管平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子系统”内数据信息为准。人员信息不完整的应在资质申报前由授权的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善。

交通、水利工程类安全员证书由交通、水利部门负责与“省监管平台企业主要人员管理子系统”按要求对接数据。

2.造价员证书。建设工程类造价员证书以“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系统”内人员数据信息为准。交通、水利工程类造价员证书由交通、水利部门负责与“省监管平台企业主要人员管理子系统”按要求对接数据。

3.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试验员、机械员、测量员、标准员等证书。建设系统颁发的证书以“省建设培训考试管理系统”内人员数据信息为准。纳入住建部名录的非本省建设系统颁证机构颁发的证书我省予以认可,由聘用企业通过“省建设培训考试管理系统”采集信息,企业在系统内按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岗位证书扫描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岗位证书、二代身份证原件进行审核,确认信息(二代身份证识别、证书确认、单位确认)。

(四)技术工人

1.省级人社部门及市级人社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原江苏省建设委员会(原江苏省建设厅、原江苏省建筑工程局,原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颁发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纳入住建部名录的非本省技术工人证书,由聘用企业通过“省建设培训考试管理系统”采集信息,企业在系统内按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技术工人证书扫描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技术工人证书、二代身份证原件进行审核,确认信息(二代身份证识别、证书确认、单位确认)。

2.省住建厅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省监管平台”内数据为准。现有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由授权的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证书、二代身份证、聘用单位等进行审核、确认信息(二代身份证识别、证书确认、单位确认)。外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参照职称人员信息采集途径和方法,授权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审核、确认。

3.交通、水利、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各专业主管部门参照未纳入管理的技术职称人员信息采集途径和办法完成采集工作。

三、信息采集时间

按照我市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工作要求,人员信息采集与资质换证工作相互衔接、相对集中、分阶段进行。

(一)涉及部级许可资质换证及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的,企业主要人员信息采集要求于2016年1月31日前完成采集、审核、确认工作。

(二)涉及省级资质许可换证的,企业主要人员信息采集要求于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采集、审核、确认工作。

(三)涉及报市级资质许可换证的,企业主要人员信息采集要求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采集、审核、确认工作。

四、信息采集工作要求

1.主要人员信息采集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本次资质换证时间紧,企业数量多,信息采集量大,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摸排企业实际情况,本着方便企业、高效服务的原则,严格按要求做好信息数据审核,并结合换证进度统筹安排信息采集工作。交通、水利部门要做好与省系统数据对接工作。

2.各建筑业企业要尽早完成人员准备,及时做好人员信息录入,并提供所有上传件原件至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对。各建筑业企业应对提供的人员材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审核或被举报查实弄虚作假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按《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的规定,记入企业失信记录。注册人员按相关注册管理规定处理直至撤销注册资格。

3.各建筑业企业应对申报人员是否存在同时受聘于两家单位的情况进行自我排查。对资质申报、审核中出现企业注册建造师分别在两家及以上单位同时注册其他证书(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工程师等)的(即重复注册),企业主要人员一人持有多本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职称证书、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技术工人证书),分别在两家及以上单位使用的(即多证多单位挂证),省厅申报系统将禁止企业把该类人员作为资质申报人员上报。

4.本文未明确的按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230号)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处(电话65211520)、城建处(电话65113992)、教育处(电话65115952)、建筑安装管理处(电话65237809)联系。

 

附件: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230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7月14日

上一篇:关于信息化基础设备设施项目【苏州市交通指挥中心苏嘉杭及公交机…

下一篇:市住建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