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厅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10-22

 
苏住建规〔20141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42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贯彻落实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实施。

一、认真组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别增加了“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不得增设办理施工许可的其他条件”、“施工现场应公开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单位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及发证机关违法发放施工许可”等条款,特别强调依法行政,对建设单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不得违规发放、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增设审批条件的要予以清理等要求。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进一步规范施工许可行为。

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行为

   (一)严格许可条件。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办法》及《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清理施工许可相关文件,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许可条件和要求,一律取消。要严格依法行政,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坚持公开透明。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施工许可信息公开力度,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办事指南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许可证放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公示施工许可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政府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行为,对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机制,全面落实依法许可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个别地区借口加快建设,对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特别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履行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程序,不仅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而且引发工程款纠纷、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一视同仁,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做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一律不准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检查,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造成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规范施工许可核发主体。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依法行使建设监管职能。未经省住建厅备案的各类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各类开发区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施工许可行为的,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纳入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系统”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进行统一的管理,这是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为施工企业在资质升级业绩核查、信用管理等方面提供了依据。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施工许可的电子化申报,实现与苏州市住建局以及省住建厅施工许可发放系统的互联互通。

(六)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施工许可证发放的检查力度,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以及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相关处罚信息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统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条件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统一的文本文件,其中:

(一)“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一般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发证机关可在审批前到施工场地进行现场踏勘。

(二)“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交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交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已经办理备案手续。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是指建设单位提交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

(四)关于“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是指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了由施工单位编制的包括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具体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发证机关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办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五)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发证机关除审核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第三方担保外,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交截止申请之日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四、严格执行临时开工证明书核发规定

根据《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认定的应急建设工程项目,可以申领建设工程临时开工证明书。建设单位向县级市或者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临时开工证明书,应当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室会议认定的应急建设工程项目的文件、土地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除土地、规划手续以外)的其他文件资料。。各地要严格执行《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禁随意扩大临时开工证明书的发放范围。

领取建设工程临时开工证明书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原申领机关申请换领施工许可证。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25日实施。我局曾发布的与本通知有矛盾的施工许可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0月18日

附件1

上一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下一篇:关于加强冬季施工管理的通知【苏建集总〔2014〕7号】